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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棚房”整治行动问题!

发布时间:2019-3-14 9:11:16 本文来自:


“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进入边排查边整改阶段,各地反映有些政策性问题需进一步明确,协调推进小组办公室对一些普遍性问题进行了研究,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形成了“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有关政策口径,供各地开展专项行动参考。

“大棚房”相关问答部分

1. 什么是“大棚房”问题?

“大棚房”问题,是指一些工商企业、个人及组织借建农业设施或农业园区之名,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甚至永久基本农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为;其本质是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改变农业生产功能,就是触碰耕地保护红线和农地非农化。

2. 此次“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的时间期限和总要求是什么?

专项行动最后时间期限是2019年3月底,总要求是彻底清查、坚决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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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大棚房”清理整治重点主要有哪些?

重点对在农业园区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借建农业设施之名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特别是别墅、休闲度假等设施,在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大棚房”、商品住宅等,坚决予以打击,全面拆除、退房还地、恢复生产。对建设农业大棚看护房严重超标准,甚至违法违规改变性质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的,依法依规整治整改。对问题反映较多的大中城市周边、经济发达地区、风景名胜区、各类农业园区的“大棚房”问题进行重点整治。

4. “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范围是什么?

“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范围主要包括三类问题:

第一类,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借建农业设施之名违法违规搞非农业建设,特别是“私家庄园”、别墅、度假酒店、商业养老设施、经营性住宅等,或以设施农业为名按设施农用地备案后,改变土地性质和设施用途,用于非农业经营的。

第二类,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主要包括建设住宅、餐饮、娱乐等破坏耕作层的非农设施。

第三类,农业大棚看护房建设严重超标准,甚至违法违规改变性质和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和建设餐饮设施等。

5. 哪些“大棚房”问题必须坚决彻底整治?

“大棚房”问题整治整改要重点聚焦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借建农业设施之名违法违规建设的非农设施。对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的,必须坚决彻底整治。

是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住宅、别墅、商业性地产、餐饮、度假酒店、养老设施等明显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是工商资本和个人打着设施农业的旗号,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在大棚内建房,严重超标准建农业大棚看护房,用于居住、出租、出售,或搞餐饮等经营性开发的。  

三是农民或合作社建设的农业大棚看护房严重超标准,并将其变成住宅,或从事与设施农业无关的经营性活动的。    

6. 哪些“大棚房”问题可以区分情况分类整改?

“大棚房”问题时间跨度长,各地有不同情况和不同表现,在整治整改过程中要严守红线,依法依规,分类处置,合理规范,严格落实《“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协调推进小组办公室“大棚房”问题有关政策问答》(工作简报第22期)要求,做好分类整治整改工作。其中:

第一类。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借建农业设施之名占用耕地建住宅、别墅、商业性地产、餐饮、度假酒店、养老设施等明显违法违规行为的,特别是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的,要依法依规进行查处,依法予以拆除,恢复耕地原貌,恢复农业生产。对于农业园区内道路,按附属设施用地管理,应符合“农村道路”规定(《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道路宽度不超过8米)。

第二类。涉及工商资本和个人打着设施农业的旗号,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在大棚内建房,严重超标准建农业大棚看护房,用于居住、出租、出售,或搞餐饮等经营性开发的,依法予以拆除大棚内部非农业功能的构筑物,铲除棚内外非农业生产性硬化地面,恢复农业生产、恢复农业用途。

第三类农民或合作社建设的农业大棚看护房严重超标准,并将其变成住宅,或从事与设施农业无关的经营性活动的。对违法违规非农化建设占用的耕地,要尽快恢复农业生产条件,并做到农地农用、农棚农用;对无法恢复农业用途的,要依法依规进行查处,依法予以拆除。其中,对由农民或合作社经营且确实是从事和服务于农业生产的,占地未严重超标的看护房,确用于农业生产的,予以保留。

其他类型。涉及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轻微,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等超标准、改变用途不明显的,通过业主主动整改、完善备案手续等措施,且整改后符合《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以下简称“127号文”),可以不再进行立案查处;对其他违法行为突出的,要依法依规进行查处,依法予以拆除。

7.  “大棚房”问题线索来源主要有哪些?

问题线索来源主要包括各地组织的摸排清理发现、卫片执法发现、例行督察发现、督察暗访发现、各种举报查实等渠道。

8.  “大棚房”问题整治整改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主要包括完善补齐备案手续、设施恢复农业用途、拆除违法违规设施并恢复土地原貌(复耕)、其他方式等。可同时采取多种方式处理。

9. 各地“大棚房”监管有哪些做法可借鉴?

从各地实践看,主要有以下做法:

一是树立警示标牌。在设施农业集中区域,乡镇政府和村民自治组织要树立禁止违法违规改变设施用地用途的警示牌和标语,增强经营者遵法守法的自觉性。

二是层层落实责任。县级政府落实主体责任,将设施农业项目建设和用地纳入日常管理,乡镇政府切实履行设施农业项目建设和用地的监管主体责任,组织乡镇、村、生产经营者层层签订加强设施农业建设和管理责任书。

三是建立巡査制度。建立省级抽査、市县级定期巡查、乡镇级月巡查、村级日常巡查的检査制度,建立巡查工作记录,责任落实到人。

四是设立负面清单。将违法违规改变设施农用地用途的主体列入负面清单,取消其农业项目申报资格。建立工商资本租赁农户承包地的资格审査制度。在鼓励服务好工商资本进入农业的同时,加强対其农业技能、经营项目、土地利用规划、设施建设设计、风险防范以及是否符合当地产业布局和现代农业发展规划等方面的监督审查。

五是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规范化管理。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要在乡镇备案,乡镇要配备专门人员,加强合同审核,做到百分之百有审核。重点审核甲乙双方资格、耕地开发利用和保护、流转年限等条款。

10.  “大棚房”整治整改后的土地如何处理?

按照《关于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的方案》(农农发〔2018〕3号)要求,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的“大棚房”等非农设施,清理整治后,要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采取综合措施,尽快恢复农业生产。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要主动作为,做好技术支撑和检査抽验等相关工作。

11. 出租给别人的大棚,因清理整治被铲平如何处理?

“大棚房”清理整治中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双方按签订的流转合同处理,合同中赔付条款不明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一致的,可以请求乡(镇)政府调解或走司法程序。

12. “大棚房”整治后恢复土地原貌(复耕)要达到什么标准?由谁认定确认?

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等有关单位,依据《耕地质量等级》国家标准对复垦土地进行验收,恢复至原种植条件和本地区平均地力水平。

13. 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整治措施是否一致?

耕地范畴大于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是划定需要特殊保护的耕地,两者的整治措施基本一致,但不同的地块(如水田、早地)恢复到原貌需采取的整治措施略有不同。清理整治复垦后,通过加强培肥改良和地力提升后,按照《耕地质量等级》国家标准,达到符合农业生产的耕地地力等级。

14. 畜禽、水产养殖设施,停车场、仓储、晾晒等设施是否属清理整治范围?

畜禽、水产养殖设施不在本次清理整治范围之内。农机库、临时仓储、晒场等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要履行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并按标准建设,确保用于农业生产。停车场必须是建设用地。

15. 什么是大棚看护房?

国家“‘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部门联合督导工作手册”明确:有门通向大棚内的才叫看护房,超过20平方米为严重超标。单栋种植大棚只能有一个看护管理房(俗称“耳房”),一般北方地区才有。简易的生产看护房为单层,小于15平方米,属于生产设施用地范围,要与必需的管理用房区分开来。

16. 农业大棚看护房能否住人,是否能有家电、厨具等生活用品?

主要看是否服务于农业生产,即居住者是大棚的看护人,生活用品是为了保障基本生活需要,且面积和硬化(包括看护房周围)都符合标准。

17. 农民在自家耕地上建设自用住宅类房屋是否属“大棚房”清理整治范围?

占用耕地建设农民住宅属于农村“两违”建设,需农地转用,但不在此次”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范围内。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住建、城市执法部门和乡镇政府依法依规处理。

18. 在荒山、荒坡等非耕地上建设的非农设施是否需要整治整改?

此次”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范围不含耕地以外的违法违规建设设施。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19. 移民搬迁和扶贫项目等涉及占用耕地的问题如何处理?

对于政府统一实施的移民搬迁和扶贫项目等涉及占用耕地的问题,可按照一事一报的原则,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提出整治整改意见,并报国家“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协调推进小组和省领导小组备案。

相关用地基础知识部分

20. 什么是永久基本农田?

即对基本农田实行永久性保护,2008年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已经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特別是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不得随意占用和调整。

21. 耕地与基本农田的区别是什么?

基本农田是耕地的一部分,而且主要是高产优质的那部分耕地。一般来说,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即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的耕地都是基本农田。

22. 什么是设施农用地?

指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经营性畜禽养殖生产设施及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等农产品生产的设施及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晾晒场、粮食果品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根据“127号文”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设施农用地可以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

23. 什么是生产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主要包括:一是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二是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三是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四是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24. 什么是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如何控制?

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主要包括:一是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二是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三是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附属设施用地规模不得超过标准,其中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25. 什么是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如何控制?

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配套设施用地规模需要严格控制。南方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种植面积500亩、北方1000亩以内的,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3亩以内;超过上述种植面积规模的,配套设施用地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10亩。

26. 哪些设施农用地要按照建设用地进行管理?

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以下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一是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二是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三是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

27. 设施农业用地怎么管理?

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要求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

28. 设施农用地管理的主要政策依据是什么?

2007年9月21日印发的《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对规模化养殖用地政策进行了明确。

2009年3月6日印发的《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9〕27号),首次明确完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用地和畜牧水产、温室大棚等设施农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发展。

2010年9月30日印发的《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专门对设施农用地概念、政策和管理进行规范。文件明确: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不同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按农用地管理。要合理控制设施农业附属设施用地规模,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和面积。

2014年9月29日印发的《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进一步完善了设施农业用地政策,是目前设施农用地管理的基本依据。

2017年12月7日印发的《国土资源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2号),进一步扩展了设施农用地的类型和范围,完善了设施农用地监管。

29. 非农建设能占用设施农用地吗?

非农建设占用设施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业设施建设之前为耕地的,非农建设单位还应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30. 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如何办理?

可按照“127号文”和《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农业厅关于进一步细化设施农用地支持政策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7〕44号)办理。其中设施农用地建设方案范本、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协议范本、设施农用地备案流程示意图等可按照闽国土资综〔2017〕44号文要求办理。仅使用各类设施温室大棚、水肥一体化物联网、水泵配电等用地的,可不履行备案手续。

31.设施农用地如何服务与监管?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都应将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制度,形成联动工作机制。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加强农用地的实施跟踪,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帐管理;县级农业部门加强设施农业建设的日常监管,做好土地流转合同指导、管理和服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督经营者按照协议约定实施建设,落实土地复垦责任;村委会做好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变更。县级国土部门和农业部门要做好设施农用地使用信息统计报备工作,每季度分别向设区市国土部门和农业部门报备设施农用地信息,设区市国土部门和农业部门汇总后每年向省级国土和农业部门上报设施农用地使用情况。开展定期不定期专项检查,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对不符合规定进行设施建设和使用土地的,应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32. 如何认定设施农用地利用是否属于违法用地?

从事设施农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设施农用地的用地标准、用地政策,主动办理相应的设施农用地使用手续。

需要注意的是设施农用地使用中需要办理的是“备案”而非“审批”手续。因此在日常执法和卫片执法检查中,对于“设施农业项目”用地不宜按照一般建设项目处理,而应当在对项目是否属于设施农业项目、是否符合设施农用地标准和要求、是否办理设施农用地使用手续等进行综合判定的基础上,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对确实属于设施农业项目,但未办理设施农用地手续的,应当要求当事人限期补办完善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做好指导服务;拒不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的,其附属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中涉及改变农用地性质的部分,应属于违法建设用地,依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已经办理设施农用地使用备案手续,但其中附属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严重超过规定比例和面积的,超过部分属于违法建设用地,要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已经办理设施农用地使用备案手续的设施农业项目,建设中涉及的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非农业建设用地,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属于违法建设用地,应依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以设施农业项目建设为名擅自改变用途从事非农业建设占用土地的,属于违法建设用地,应依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33. 规模化经济作物种植所必须的配套设施可以设施农用地管理吗?

对从事规模化经济作物种植所必须的配套设施,包括预冷、保鲜、存储、分拣包装等初加工设施,应按《国土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2号)规定,按照设施农用地管理。

34. 建设年限较长的农业设施如何处理?

“127号文”生效(2014年9月29日)之前,各地参照国家或地方标准修建的农业设施与“127号文”规定不相符的,各地本着服务农业生产需要的原则,可参照“127号文”执行。

35. 耕地相关基础知识:

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整理复垦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保证收获季的已垦滩涂和海涂。耕地中还包括南方宽小于一米,北方宽小于两米的沟、渠、路和田埂。耕地又可分为灌溉水田、望天田、水浇地、旱地和菜地五种。

基本农田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由各级人民政府划定范围,并指定特殊保护区域。基本农田是耕地的一部分,而且主要是高产优质的那部分耕地。一般来说,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都是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永久基本农田即对基本农田实行永久性保护,2008年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已经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特別是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不得随意占用和调整。

一般耕地:除基本农田保护区之外的耕地,都属于一般耕地,包括规划确定为农业使用的耕地后备资源、坡度大于25度但未列入生态退耕范围的耕地、泄洪区内的耕地和其他劣质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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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棚房整治行动有何启示?

(谢佳荣)

1. 对准备投资乡村发展的工商资本来说,耕地红线不能碰。尤其是基本农田与一般农田,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不要以为脚踩擦边球,并有些关系背景作依靠就可以高枕无忧,指不定哪天擦边球就变地雷了!

此次大棚房整治行动席卷全国,没有谁能轻而易举的逃过去,只是感觉大家对此没有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总以为这次整治是一阵风,或者在职能部门有人可以摆平。对此,建好了并在运营的还是提前做好最坏打算;在建的或者准备建设的,一定要先去了解清楚当地用地性质,按照规范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2.不要违反了用地政策还全然不知。有些投资乡村旅游的老板,事先根本没考虑用地性质,一副无知者无畏的样子。建议上了一定投资规模与体量的项目在建设之前去当地自然资源部门(原国土局)查询项目范围内的用地性质。避免投资了几百上千万,甚至上亿以后发现原来违反了国家耕地保护政策,投资和产业不仅不受法律保护还要受到法律追责。实在要在耕地上搞建设的,应该按照政策规范办理合法手续。

3.为什么此次农业园区,庄园、农庄、农家乐、乡村旅游项目在本次大棚房整治中集体崩塌沦陷?尤其是城市工商资本在乡村投资的大棚房,几乎没有任何回旋余地?本身近年来乡村旅游做得好的不多,再加上“八项规定”出台并严格执行,不少依靠公务消费的庄园更是雪上加霜,大棚房问题在此时集中爆发,不仅让有大棚房问题的庄主、老板叫苦连天,就连没有大棚房问题的庄主也是惊出一身冷汗来!

各个相关行业协会、各级主管部门都在争取宽大处理,但是没有哪个能够担待得起违反国家耕地红线的责任,拆除违法违规大棚房行动之风已成“摧枯拉朽,无坚不摧”之势,席卷全国各地。

4.为什么在此时进行“大棚房问题集中整治“?

一是国家耕地红线保护政策法规接二连三遭遇资本与地方权势的挑战,加剧国家粮食安全问题态势。在农田上建大棚改变农业用地性质的这种风气再不整治,会让工商资本左右了国家的饭碗,国家粮食安全将危机重重!

二是与我国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度有关,虽然2000年以后,国家以后鼓励发展农家乐和乡村旅游,以拓展农业的多功能性,繁荣农村经济。但是,土地集体所有制要求土地所有者要享受到土地政策带来的红利。大棚房的投资者,非富即贵。从资本逐利的本质来看,非农民为主体的乡村企业,他们从农民手中低价流转土地进行开发,是为了在乡村发展实现获益的最大化,可能会与当地村民和集体利益进行多方博弈,例如侵占土地、污水排放、土地入股收益挤压等等;真遇到这种情况,往往资本与权贵的紧密结合会凌驾于唤散、弱小、确实有效组织的村民之上,占有了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加剧乡村贫富差距与矛盾。让个别人在乡村获利或圈地,农民的利益得不到保障是国家不愿意看到的,也是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背道而驰的!从这方面来讲,拆除大棚房也是为了保护大多数农民。

三是国家从2006年开始连续不断地出台了鼓励发展农家乐、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田园综合体、特色小镇等政策,并且鼓励新农村建设、美丽乡村建设以及人居环境改造的乡村项目发展乡村旅游的文件层出不穷,希望社会资本投资乡村,为乡村经济带来活力,破解三农问题。

社会各界也认为“农业的春天真的来了”。各种社会资本借机开始在乡村攻城圈地,布局农业领域,可是乡村的关系复杂、农业又具有天然的风险,投入大、周期长、见效慢,专业人才匮乏,劳动力成本攀升。一些资本布局农业最终成为套取国家专项补贴资金的一种手段,或者盲目扩大规模变成了烧钱的机器!没有担当、没有社会责任感的资本企业进入乡村,大概只能富了自己,不能致富村民,还有可能造成更大的贫富差距的社会矛盾,生态破坏、耕地红线不保,造成基础政权不稳。

四是尤其是大棚房的建设往往是打着“设施农业”的幌子!国家大力支持设施农业建设,但是许多地方发现设施农业的设备成本和生产成本是常规生产方式的几十上百倍,结果是一个种出来的水果、蔬菜还交不上设备所需要花费的电费。无奈之下,便开始将设施农业大棚改造成为接待城市人休闲、餐饮、住宿的大棚房,以实现其他非农方面的多重收益。在北上广和大城市周边,土地的价值不言而喻,不排除有借大棚房卖别墅使用权的。

在当前国内农业生产过剩的情况下,也容易导致环境破坏问题,过多的使用地下水、农药、化肥、转基因种子,导致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突出。还有的设施农业大棚种出的蔬菜烂在大棚里没人要,因为得到的项目补贴远比农产品销售收益高!结果是占用了农民的土地,没有产生收益,还领取了国家补贴。这种做法在村民心中留下不公平的坏印象,并容易滋生乡村矛盾!以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提高农民组织化”和保护“小农户”的政策。

五是在当前国内经济进入缓慢发展期,以及对外贸易壁垒,投资、出口、内需不利的背景下,尤其是在基础设施基本完善、出口乏力的情况下,国内房地产市场受到严格调控以后,中国14亿人口这么庞大的内需消费市场,尤其是还有5.6亿乡村常住人口作为国内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突破口。因此,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乡村振兴战略是新时代“三农”工作的总抓手。

通过大棚房整治行动看事物的本质,给我们以启发:国家将逐步补齐农村短板,以激发农村内需消费市场。资本下乡,对于工商资本来说,到乡村发展一定不能唯利是图,而且要充分考虑村民、村集体的利益诉求,要有社会责任感,争做“社会型企业”,真正将企业利益融入村民、村集体利益之中,增强村集体经济实力,带动更多村民致富,助力乡村振兴!反之,资本下乡将面临失败离场!

六是对于村民和村集体来说,要想实现乡村振兴,很可能要引入外部资本。但是,什么时候引入资本最合适,村民在其中是什么地位,要根据村庄发展情况而定。

总而言之,村庄引入资本之前,要做好前期的基础准备工作,包括思想观念的转变、文化合作基础的建立、与资本谈判的筹码。尤其是缺少与资本谈判的筹码,可能会被资本控制,很难保障大多数村民和村集体的利益。这种筹码是什么呢,是吸引资本的资源,也是村民和村集体、政府在前期的投入下的基础设施、示范项目。通过特色资源的前期打造,产生较好的效果和较大的影响力,主动吸引资本而非被动招商引资。

七是对于地方政府来说,乡村振兴是工作的重中之重,看上去引进“有人才、有技术、有实力”的资本企业注入乡村成效最快,可是这种条件优越的企业为什么要选择你这个乡镇或村里发展?

要想对接资本市场,可以由村委会牵头将土地资源集中流转至全民参与的合作社组织,全体村民以土地、房屋或其他资源入股,以便符合市场需求。有特色资源条件的村庄,政府可以注入种子基金,作为村集体经济发展的股金。这样一来不仅可以壮大村集体发展资金实力,而且能够增强全体村民和外部资本的信心。

有些地方政府财政紧张,至少也可以在协调各个部门和相关政策上予以支持,让村集体发展与外部投资资本避免政策与法律风险,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生态环境。为了引进外部投资企业,有时候对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一些违规行为也是不闻不问!不可否认的是现有“大棚房”也有可能是个别地方政府招商引资进来后企业建的,最后挫伤了资本的积极性,也无法持续发展。

八是谈到大棚房问题,越过现象看本质,乡村的发展与振兴是百业振兴,尤其是涉及到乡村产业发展所需要的建设用地问题。尽管政策鼓励使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可是真正实施起来却发现行不通!

四荒地要么在荒山野岭,要么确实是寸草不生,不符合乡村旅游发展的环境需求。当然,其它产业在乡村发展,都会遇到建设用地这一无法逃避的严重现实问题。不难看出,实现乡村振兴战略,还是在乡村旅游、田园综合体、特色小镇上面,国家在耕地红线上是不允许逾越的。

既希望资本下乡发展产业,又不希望资本下乡破坏耕地、侵占耕地,更不希望圈地囤地,能够盘活、利用乡村里面的闲置房屋、宅基地、闲置土地作为产业发展的基础,同时带动老百姓的资源性收益、财产性收益和村集体经济发展,这是未来进入乡村投资的企业必须要考虑的。

九是如何让绿水青山变成金山银山,既要产业经济发展,又要保护好生态环境,有哪些产业符合这一要求呢?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生态有机农业、乡村手工业、农副产品加工业、乡村教育产业、乡村新农能源产业、乡村文创产业、乡村总部经济、乡村互联网+产业、乡村养老服务业等是未来乡村发展最具潜力的产业。在这些产业发展过程中,前期就必须要考虑好环境资源的承载能力,保护好绿水青山,否则有了金山银山再也难买到绿水青山。

大棚房问题始终会过去,但是乡村产业的发展终究离不开房屋,尤其是乡村旅游必备的餐饮、住宿、休闲等功能离不开房屋设施,产业的发展不能违反国家相关土地政策,这需要我们广大的乡村从业者用智慧创新经营理念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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